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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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荣成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交通费共计57299.78元(87299.78元-30000元); 上述款项及本院确定的诉讼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付至原告账户(户名:***,开户行:山东农村商业银行荣成支行,账号:62×××16)。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3元(系减半收取),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荣成支公司负担616元,由原告***负担27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30 |
发布日期 | 2021-01-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