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发布于:2020-02-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日照富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日照天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开发区支行
类型 结案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8)鲁1191执519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开发区支行,住***。

主要负责人:庄乾波,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友兴,山东舜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晖,山东舜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登记地址黑龙江省穆棱市穆棱林业局狮子桥林场1组109号,现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南湖镇锦都花园4号楼1单元202室,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登记地址黑龙江省穆棱市穆棱林业局狮子桥林场1组109号,现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南湖镇锦都花园4号楼1单元202室,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日照天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孙树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日照富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刘加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开发区支行于2018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开发区支行与被告***、***、日照天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日照富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原审案号(2018)鲁1191民初647号,执行标的137776.64元及相应利息,负担执行费1367元。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9年1月9日支付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开发区支行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案件受理费等共计155118.63元,并缴纳执行费1367元;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开发区支行确认收到上述全部款项后,于2019年1月11日书面申请结案,并承诺10个工作日内解除对涉案房产日照市东港区南湖镇锦都花园4号楼1单元202室(合同编号201409040042)的抵押登记。

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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