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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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 江苏迈道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江苏迈道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归还垫付款本金38700元、计算至2015年7月23日的利息99635.82元,自2015年7月24日起至实际付清全部欠款之日止按承兑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以及律师费11100元。 二、***、***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89元,由江苏迈道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1-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