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发布于:2020-02-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日照麦裕香食品有限公司
日照华泰纸业有限公司
类型 结案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保管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9)鲁1122执保513号

申请人日照华泰纸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日照麦裕香食品有限公司保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9)鲁1122民初1893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被告申请人日照麦裕香食品有限公司所在的位于莒县东侧供销加油站东邻)该公司院内的面粉加工机器设备一套(以清单为准),于2019年4月24日移送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9年4月24日立案,查封被告申请人日照麦裕香食品有限公司所在的位于莒县东侧供销加油站东邻)该公司院内的面粉加工机器设备一套(以清单为准),查封期限二年,查封期间允许被申请人使用,但不能转移、买卖、藏匿、毁损。

至此,保全事项全部实施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19)鲁1122执保513号予以结案。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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