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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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邢台市金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邢台城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钢集团邢台机械轧辊有限公司招待所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邢台市金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1000万元,并自2014年7月3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违约金)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800元,减半收取计40900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邢台市金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 发布日期 | 2020-0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