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84908元,由***赔偿1580元;由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赔偿83328元。上述赔偿款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58105元、支付给***25223元(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626元已扣除);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48元,减半收取674元,由***负担48元,由***负担62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1-06
发布日期 2020-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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