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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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威海好孝心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72503.5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共计73503.56元; 二、被告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128671.51元[(257320元-73503.56元)×70%]; 上述款项及本院确定的诉讼费被告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至原告账户(户名:***,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石岛玄镇支行,账号:62×××78);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27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71元,由被告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负担821元;由被告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负担1435元;威海科真司法鉴定所鉴定费3640元,由被告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负担(已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29 |
| 发布日期 | 2021-01-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