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 江苏华大离心机制造有限公司 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江苏华大离心机制造有限公司货款78000元,限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户;或汇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营业部,账号:46×××84)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计取900元,由被告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该900元限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支付至张家港市人民法院账户。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5 |
| 发布日期 | 2020-02-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