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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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冠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市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海冠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市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13,204,235元; 二、被告上海冠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市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逾期支付上述工程款的利息(其中,以9,393,811.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7年5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判决生效之日止;以1,905,211.7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7年1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判决生效之日止;以1,905,211.7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8年1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判决生效之日止); 三、原告上海市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28,64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133,649元,由原告上海市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3,649元,被告上海冠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00,000元。被告负担之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8-28 |
发布日期 | 2019-1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