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厦门市顺路物流有限公司 上海七月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 法院 |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海七月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厦门市顺路物流有限公司尚欠款项122451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应以12245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标准自2020年7月1日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厦门市顺路物流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459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729.5元,由被告上海七月贸易有限公司负担,款均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30 |
| 发布日期 | 2021-01-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