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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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 怀远县涂山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扬州老扬城食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卢立军、***各项损失1110500元; 二、被告肖国涛、怀远县涂山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卢立军、***各项损失113566.5元; 三、驳回原告***、***、卢立军、***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02元,由被告肖国涛、涂山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肖国涛、涂山公司于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14 |
发布日期 | 2020-0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