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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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 濮阳市油田总医院 濮阳市油田总医院药房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共计16249.49元。 限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共计64789.48元。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16元,由原告***负担93元;由被告***负担185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负担73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7 |
| 发布日期 | 2020-0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