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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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清新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城南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城南支行与被告***于2017年12月4日签订的《金穗信用卡专项商户分期业务担保借款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城南支行清偿所欠信用卡透支款本金95307元及其利息、违约金、手续费等(计至2018年9月27日利息为438.59元、违约金为542.93元、手续费为1666.65元,此后的利息、违约金、手续费等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章程的规定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48元,财产保全费1000元,合共324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12 |
发布日期 | 2020-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