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款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张家口富益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张家口富利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北京大津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款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张家口富益嘉房地产发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共同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6300万元及利息(按照年利率15%的标准,以6000万元为基数,自二○一八年一月十一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300万元为基数,自二○一八年一月三十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被告***就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被告***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张家口富益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给***)。 案件受理费441280元,由原告***负担2693元(已交纳),由被告***、张家口富益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43858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4 |
| 发布日期 | 2020-0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