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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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被告***向原告广州金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5000000元,并支付利息及还款违约金(自2017年2月16日起,以500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标准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被告***向原告广州金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8000元; 三、被告***、***、***、***、***、***、***、***、***、***、***、深圳市琳翔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凯翔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乌拉特后旗凯宇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对第一、二项判决主文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向被告***追偿; 四、原告广州金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在上述第一、二项债权范围内对依法处分被告***用于抵押的位于深圳市南山区香山中街纯水岸(十五期)二区2栋一单元1601的房房产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原告广州金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6850元由被告***、***、***、***、***、***、***、***、***、***、***、***、深圳市琳翔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凯翔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乌拉特后旗凯宇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23 |
发布日期 | 2021-01-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