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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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14民初21467号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鹏飞(系***的丈夫),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住***。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营业场所唐山市路北区翔云道北侧、学院路西侧。 负责人:王小昆。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中心支公司,营业场所承德双桥区石洞子沟路北22号中国人寿五楼。 负责人:王朝生。 原告***与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刘洋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张欣 书记员刘璐 |
裁判日期 | 2019-11-11 |
发布日期 | 2020-0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