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州广汽租赁有限公司 重庆广汽长冠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广州广汽租赁有限公司截止至2020年6月24日的到期租金5445.44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以5445.44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24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标准计付至上述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广州广汽租赁有限公司2020年6月24日后未到期租金68068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以68068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标准,自2020年6月25日起计付至上述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广州广汽租赁有限公司就上述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中所涉债权对处分***名下渝A×××**号传祺牌小型普通客车(LMGJS1G83J1146592,发动机号:D195244)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广州广汽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89.1元,由***负担。上述受理费已经由广州广汽租赁有限公司预交,广州广汽租赁有限公司同意由***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承担部分直接支付给广州广汽租赁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28 |
| 发布日期 | 2021-01-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