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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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偿还欠款本金96394.48元、手续费16928.93元、利息23997.94元、违约金28881.40元【上述款项暂计算至2019年12月16日,自2019年12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及违约金按广州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被告***于2019年12月17日起归还的本金、手续费、利息、违约金从上述款项中扣除】。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1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26 |
发布日期 | 2021-01-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