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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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中心支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永康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中心支公司支付原告***保险赔偿款1140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起按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3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2-25 |
发布日期 | 2020-0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