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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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鹏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兴叶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四川省西充县晋城建筑工程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筑设备纠纷 |
法院 | 西充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重庆兴叶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西充县大田坝租赁站(经营者***)建筑设备租赁费用15963元; 二、限被告四川省西充县晋城建筑工程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西充县大田坝租赁站(经营者***)建筑设备租赁费用7582元; 三、驳回原告西充县大田坝租赁站(经营者***)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被告重庆兴叶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四川省西充县晋城建筑工程公司各负担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7 |
发布日期 | 2020-0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