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2-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韶关市南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2017年10月起至2019年8月期间的物业服务费共2613.16元给原告韶关市南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上述所欠物业服务费计至2019年8月31日的违约金353.81元给原告韶关市南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三、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2018年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149.89元给原告韶关市南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四、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2019年4月起至7月期间的水费及水电公摊费共154.17元给原告韶关市南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30
发布日期 2020-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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