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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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韶关市南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2017年10月起至2019年8月期间的物业服务费共2613.16元给原告韶关市南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上述所欠物业服务费计至2019年8月31日的违约金353.81元给原告韶关市南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三、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2018年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149.89元给原告韶关市南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四、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2019年4月起至7月期间的水费及水电公摊费共154.17元给原告韶关市南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发布日期 | 2020-0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