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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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分行 恒大地产集团韶关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复兴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北江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16年8月12日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北江支行借款本金411273.4元及利息2857.19元(计至2018年11月12日,之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至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恒大地产集团韶关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四、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北江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12元,保全申请费2770元,合计10282元,由被告***、恒大地产集团韶关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2-20 |
发布日期 | 2020-0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