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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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光谷蓝戈药业(武汉)有限公司 武汉高科医疗器械园有限公司 武汉丽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东湖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光谷蓝戈药业(武汉)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汉丽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东湖分公司支付物业费4125元; 二、被告光谷蓝戈药业(武汉)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汉丽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东湖分公司支付水电费307.62元; 三、驳回原告武汉丽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东湖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74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光谷蓝戈药业(武汉)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已由原告武汉丽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东湖分公司预交,被告光谷蓝戈药业(武汉)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原告武汉丽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东湖分公司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01-11 |
| 发布日期 | 2021-01-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