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1-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山东中谷淀粉糖有限公司
济南军区总医院
乐陵市乐泉纯净水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本院(2019)鲁14民终1219号民事判决。

二、维持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2018)鲁1481民初136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即:“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误工费12233.48元、护理费2485.2元、残疾赔偿金73578元、交通费6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共计99896.68元。三、被告***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撤销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2018)鲁1481民初1368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四、变更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2018)鲁1481民初136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被申请人中国平安财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再审申请人***医疗费55720.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200元、营养费1800元,共计59720.6元。

五、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083元,由再审申请人***负担591元,由被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担349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391元,由再审申请人***负担700元,由被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担69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01-07
发布日期 2021-01-14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