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保护纠纷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深圳市华信科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罗龙溪支行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惠州春兴精工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权保护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惠州市春兴精工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有限公司博罗龙溪支行账户内的存款(开户名:惠州市春兴精工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有限公司博罗龙溪支行、账号:20×××31)。上述银行账户内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金额以7000万元人民币为限。在本院查封、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作支付、转让、抵押、赠与或其他形式的处分。 二、解除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持有的深圳市华信科科技有限公司的80%股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
| 裁判日期 | 2020-09-24 |
| 发布日期 | 2021-01-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