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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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金湾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金湾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1,1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金湾支行支付利息[计算方式:截至2020年5月20日的利息为人民币690.78元(含正常息人民币682.37元、复利人民币8.41元);从2020年5月21日至2020年6月11日的正常息、复利,按年利率6.0725%的标准计算,正常息以被告逾期未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复利以被告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从2020年6月12日起至借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按年利率9.10875%的标准计算,罚息以被告逾期未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复利以被告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金湾支行支付律师费人民币8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9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24 |
发布日期 | 2021-01-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