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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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连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源中心支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95390.62元(其中应支付给被告***已垫付的款项10111元,实际支付给原告***85279.62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32元,减半收取计141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516元,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源中心支公司负担900元;鉴定费1668元(被告保险公司已支付),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源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19 |
发布日期 | 2021-01-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