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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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市徽州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611430元(先行支付的10000元已经扣除);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06617元(先行支付的10210.16元已经扣除);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173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7 |
| 发布日期 | 2020-0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