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周口永盛置业有限公司 河南商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周口灏晨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周口灏晨商贸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商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400万元及利息8603516.40元,本息共计32603516.40元,利息计算至2020年1月2日,2020年1月3日至还清之日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利息计算方式:2016年06月30日至2017年04月20日,利息按8.5‰计算,2017年04月21日至2018年01月20日,利息按9.8275‰计算,2018年01月20日至还清之日止按12.75‰计算); 二、原告河南商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数额内对其与被告周口永盛置业有限公司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的抵押物(详见抵押物清单)折价、拍卖、变卖等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数额内向原告河南商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驳回原告河南商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4818元,由被告周口灏晨商贸有限公司、周口永盛置业有限公司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28 |
| 发布日期 | 2021-01-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