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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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平东原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董广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欠付原告***的劳务费217,147.60元; 二、被告董广灿、***、***、***对偿还原告***的劳务费217,147.60元负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户名:东平县人民法院,账号:62×××60,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平东原支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16元,由原告***负担1378元,由被告董广灿、***、***、***负担423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27 |
发布日期 | 2021-01-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