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1-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平东原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董广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欠付原告***的劳务费217,147.60元;

二、被告董广灿、***、***、***对偿还原告***的劳务费217,147.60元负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户名:东平县人民法院,账号:62×××60,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平东原支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16元,由原告***负担1378元,由被告董广灿、***、***、***负担423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7-27
发布日期 2021-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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