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北鑫海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台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恒力供热有限公司 济南长虹高科技复合管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台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济南长虹高科技复合管有限责任公司货款177000元; 二、被告台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济南长虹高科技复合管有限责任公司损失(以10300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以167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以15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 三、驳回原告济南长虹高科技复合管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40元,减半收取1920元,财产保全费1570元,由被告台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9 |
| 发布日期 | 2020-0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