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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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79380.62元,扣除其垫付款1万元,余额69380.6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帐方式支付,汇入原告***指定帐户。户名:***;账号:62×××55;开户行:中国银行常熟湖圩支行)。 二、被告***赔偿原告***人民币16720.4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帐方式支付,汇入原告***指定帐户。户名:***;账号:62×××55;开户行:中国银行常熟湖圩支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76元,由原告***负担208元,由被告***负担221元、被告***负担147元(原告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368元由被告***、被告***各按判决内容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各按判决内容向原告直接支付。如采用转帐方式支付,汇入原告***指定帐户。户名:***;账号:62×××55;开户行:中国银行常熟湖圩支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名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
裁判日期 | 2020-10-19 |
发布日期 | 2021-01-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