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1-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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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常熟市沙家浜塑料五金电镀厂(普通合伙)赔偿原告无锡市东强压铸厂损失人民币88924元、支付原告售后人员工资58250元,合计147174元,并支付原告以147174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25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帐方式支付,请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常熟方塔支行,账号:62×××64)。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20元,财产保全费2770元,诉讼费合计6190元,由原告负担1669元,由被告负担4521元(原告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中由被告负担部分,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被告负担的诉讼费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裁判日期 2020-11-09
发布日期 2021-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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