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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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山东大伟工程开发设计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历城支行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112民初10118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历城支行,住***。 法定代表人:卢士玉,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清玉、娄晓彤,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山东大伟工程开发设计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申作伟,经理。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历城支行与被告***、***、山东大伟工程开发设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立案。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历城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历城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赵静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任雅雯 书记员李璐 |
| 裁判日期 | 2019-12-19 |
| 发布日期 | 2020-0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