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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汶川峻鑫商贸有限公司 阿坝州富奇冶炼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
法院 | 汶川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汶川峻鑫商贸有限公司对被告阿坝州富奇冶炼有限公司享有普通债权金额为2111299.60元(大写:贰佰壹拾壹万壹仟贰佰玖拾玖元陆角); 二、驳回原告汶川峻鑫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160元,由原告汶川峻鑫商贸有限公司负担14470元,由被告阿坝州富奇冶炼有限公司负担236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5 |
发布日期 | 2021-01-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