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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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沙湾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8万元及利息107742.4元,合计987742.4元(后续利息以88万元为基数,按照月息12.83‰,从2020年4月21日计算至本院确定的还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03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7015元,由原告***负担259元,被告***、***负担675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19 |
发布日期 | 2021-01-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