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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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易初明通机电设备(四川)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全部未付租金226,752.78元;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截至2020年6月29日的违约金7,832.33元,从2019年10月24日起以到期未付租金为本金,按照月利率2%标准计算违约金至租金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本案诉讼代理费14,7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75元,由***负担(此款已由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垫付,***于履行上述付款义务时一并支付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02 |
发布日期 | 2021-01-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