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1-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易初明通机电设备(四川)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全部未付租金226,752.78元;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截至2020年6月29日的违约金7,832.33元,从2019年10月24日起以到期未付租金为本金,按照月利率2%标准计算违约金至租金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本案诉讼代理费14,7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75元,由***负担(此款已由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垫付,***于履行上述付款义务时一并支付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7-02
发布日期 2021-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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