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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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盐边县金谷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
法院 | 盐边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盐边县金谷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与***20**年6月8日解除劳动关系; 二、盐边县金谷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9755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3633.25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5427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4414.2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40元、住院期间护理费1800元、交通费300元、劳动能力鉴定费及检查费1029元、2015年1至8月工资10225.83元、2019年12月工资6811元,共计152778.33元,扣除被告***借支的1500元,应实际支付151278.33元。 三、驳回原告盐边县金谷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案件费5元,由原告盐边县金谷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05 |
发布日期 | 2021-01-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