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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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平潭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其承租的平潭县澳前镇澳前村13号临街店面腾空并返还平潭综合实验区澳前镇卫生院; 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平潭综合实验区澳前镇卫生院支付租金7000元、代垫电费2820.48元、违约金3000元; 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平潭综合实验区澳前镇卫生院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按年租金30000元的标准,自2019年6月25日起计至实际返还房屋之日止); 四、驳回平潭综合实验区澳前镇卫生院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154元,由平潭综合实验区澳前镇卫生院负担602元,由***负担552元;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9.5元,由***负担272元,由平潭综合实验区澳前镇卫生院负担18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10 |
发布日期 | 2021-01-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