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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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平潭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偿还借款本金3453800元及按月利率2%从2018年12月31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偿还已结未付利息280101元; 三、平潭县岚顺水产养殖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中***应付***的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平潭县岚顺水产养殖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追偿。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982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均由***、平潭县岚顺水产养殖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14 |
发布日期 | 2021-01-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