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 合肥皓柏电器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借款本金1426664.42元、利息215422.61元、罚息80748.64元(利息、罚息暂计算至2019年6月20日,之后按合同约定的标准顺延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律师代理费7000元; 三、若被告***、***未能按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期限履行付款的义务,则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对被告***抵押的位于合肥市庐阳区濉溪路212号金域蓝湾***(产权证号:***)的房产在折价、变卖或拍卖所得的价款在抵押担保范围内对上述债权优先受偿; 四、被告合肥皓柏电器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264元,由被告***、***、合肥皓柏电器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果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31 |
| 发布日期 | 2020-0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