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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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敖汉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2019)内0422民初4557号民事判决; 二、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敖汉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的医疗费5000元(10000元/2)、住院期间的误工费122.28元×31天=3790.68元、护理费129.67元×31天=4019.77元、矫形器费1300元、总计14110.45元。 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医疗费474.7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100元、营养费3100元的80%即5339.8元,由***承担1334.9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61.97元,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21元,由***承担96.8元,由***承担24.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12-24 |
发布日期 | 2021-01-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