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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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元鼎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开阳旭通建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开阳旭通建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原告***、***履约诚意金15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2250元、案件代理费15000元。 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22元(已减半),由被告开阳旭通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01 |
发布日期 | 2021-01-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