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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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凯里市虹秀家具窗帘批发部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原告凯里市虹秀家具窗帘批发部(经营者:***)货款6,180.00元。 判决生效后,义务人不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应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义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义务人未按照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为25.00元,由被告***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11-23 |
发布日期 | 2021-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