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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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市新百大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市新百大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94423.58元,并支付自逾期之日(2020年1月15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以实际欠款本金为基数按合约约定标准计算的利息及费用(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利随本清。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市新百大支行公告费300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市新百大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43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12-29 |
发布日期 | 2021-01-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