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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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排除妨害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本诉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害,将倾倒在本诉原告***户正房屋顶的核桃树清除。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 二、驳回本诉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反诉原告***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00元,由本诉原告***承担250.00元,本诉被告***承担25.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00元,由反诉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逾期不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11-26 |
发布日期 | 2021-01-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