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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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阳天目支行 溧阳市人民医院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赔偿款98409.71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赔偿款694.19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67.14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1191.14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负担2161元,被告***负担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367.14元。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本院履行款账户,户名:溧阳市人民法院,账号:62×××11,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阳天目支行。 |
裁判日期 | 2019-12-23 |
发布日期 | 2020-0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