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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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铁岭家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铁岭信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铁岭家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的物业费2919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须于递交上诉状次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费50元,逾期按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12-11 |
发布日期 | 2021-01-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