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1-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2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公告费560元(原告均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并随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09
发布日期 2021-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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