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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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2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公告费560元(原告均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并随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09 |
发布日期 | 2021-01-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