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0-02-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徐州市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眉山市彭山区构筑租赁有限公司
徐州市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1403执702号

申请人执行人:眉山市彭山区构筑租赁有限公司,居所地: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青龙镇交通村6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22565667697U。

法定代表人:曾洪忠,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生于1968年2月13日,汉族,住***。

被执行人:徐州市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

被执行人:徐州市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住***。组织机构代码:06978398-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眉山市彭山区构筑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州市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市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本金285269.48元及利息等。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眉山市彭山区构筑租赁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2019)川1403执70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谌 英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周建军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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